政策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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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23-08-28
委托代征
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令第 362 号) 第四十四條節選: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,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 和人員(yuán)代征零星分(fēn)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,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(sh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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